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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公务员辞职“紧箍咒”
2017-05-27 16:3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王佳莹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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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5月27日,新华网)

  一直以为,有关公务员的话题总是引发舆论热潮,近些年来公务员辞职热潮只增不减。公务员辞职与否是自身职业选择,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此同时,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这个令人艳羡的“铁饭碗”,只进不出不应成为常态。允许公务员辞职改变了能进不能出的状态,一定程度上为干部能进能出涂提供了新途径。但是,众多腐败典型案例证实有些公务员辞职之后出现了“期权腐败”。此次中组部中组部等4部门要求公务员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需理性看待。

  据统计,公务员辞职热潮下,大多数公务员选择下海经商,尤其是领导干部。虽然在职期间没有发生过直接受贿这样的腐败行为,但是其在政府领域的人脉关系,参与制定的一些政策信息却并未“人走茶凉”。这些空子难免为一些不法官员所用,在离职或退休后到管辖地、管辖范围的企业获取利益,在冲破道德法律底线同时,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早已明确作出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什么是‘直接相关’并不明确,难以具体执纪。不得不承认,虽然多部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去向和任职有限制性规定,公职人员离职后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在现实中执行的效果也难以说是让人满意,有的利益回避条款甚至成了“僵尸条款”。此次《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定进一步细化也更有针对性。要求公务员报告从业去向无疑使一项倒逼机制,打破干部“期权腐败”的侥幸心理。

  在公务员辞职是否下海经商是他们的权力,应给予一定的尊重,但是监督必不可少。各级政府和监督部门,要贯彻落实《意见》规定,保证政商关系的正常和稳定,加大对辞职公务员和企业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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