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6月27日,新华网)
环境保护税法是“费改税”正式法定式的标志。排污费制度对防治环境污染发挥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有必要费改税。环境保护税法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重要手段,用价格信号调解污染排放,是法定的、规范的、阳光化的。
在我国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了应税排污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排放的减少,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国家三部委联合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种“开门纳谏”的方式,广泛凝聚法律共识,提高了立法公众参与度。
生态保护是功在当代、立在千秋的事业,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绿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这就要求环保、税务、财政等部门一方面广开言路,开门纳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凝聚法律共识,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另一方面,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税法相关知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同时,税务部门应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做到“不丢户、不落户”,发现一家污染企业,征收一家税收,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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