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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让消费者不再沉默
2017-07-05 16:5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廖海金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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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增加了一个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今后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

  对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名词也许有些陌生,但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所谓公益诉讼,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

  事实上,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食药安全领域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与部分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药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剥夺违法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既有兜底救济之义,亦有着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等不具备的优势,包括专业的取证和诉讼能力、人财物的配备等。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之外,倘若能够启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不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向食药领域无良企业索赔,介入涉及公众利益案件,无疑将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危害食药安全领域的企业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者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善治。就拿对食药企业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就是代表被有毒食品、有害药品所害的“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让无良企业在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让他们付出应付的代价,这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此外,公益诉讼事关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听取、采纳民意,取得民意最大公约数,并接受公众监督,也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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