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核查结果适度公开。《条例》设立借贷活动限制制度,比如,借贷活动限制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人生在世谁不会遇上点急事,不会伸手向别人借钱借物呢?这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而这借贷双方也是秉着信任,完成了这个借贷关系,这本来也是一件私事,但是这件私事一旦牵扯了“权力”就不那么单纯了,所以,官员向下属借款要“报备”也很有必要。
自从十八大以来,在各项措施和制度下,反腐成绩令人欣喜,但是也暴露出了反腐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也证明了制度反腐在反腐中的作用是很明显的,所以《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设想值得肯定。
想象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制度反腐虽然效果好,但是却容易被一些人钻空子,反而成了那些违纪违法的“庇护伞”。所以,要谨防官员向下属借款报告成腐败“挡箭牌”,成了新的“保护伞”。
腐败的根因在于“纪律”松懈了,思想抛锚了,行动越界了,所以才会身不正、影子斜,要让官员向下属借款报告成为遏制腐败的正能量,关键还要在“他律”和“自律”上下功夫。
正确认识借贷关系,官员和下属间的借贷是“情谊”而不是“交易”,是“平等”而不是“上下级”,是为了“帮助”而不是为了“索取”,只有心态摆正,借贷关系才能保持“原味”。制度反腐更多的是外界的约束,而要廉洁从政还需要官员在“自律”上下功夫,有权不任性,面对诱惑有抵御能力,方能守住心中“入党初心”的小船。
官员向下属借款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避免下级滋生“讨好”心理,也防止官员用正当的理由去“借钱”自肥,而要真的实现这样一种效果,要有可行的监督,才能防止官员以此为“挡箭牌”,让权力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