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一起利用“微信红包”行贿的违纪问题浮出水面。(澎湃新闻8月21日)
新型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电子腐败”也随之而来。一些人摒弃传统腐败手法,盯上了便利的、极具现代化的网络交易形式,改用“微信红包”行贿受贿。从大包小包登门拜访,到后来用开卡,代金券代替实物,再到现在“微信红包”,体现了腐败的手段的“日新月异”,给反腐倡廉带来新的挑战。
利用发送“微信红包”行贿受贿,是时尚“高科技”的产物。“微信红包”更具隐蔽性,便捷性,操作简单,发送数额较小,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构成行贿受贿,收礼者和送礼者只要心照不宣,即可心安理得。“微信红包”以“微”之名逃脱“法”之眼,给行贿受贿“投机取巧”提供了可能。这也是腐败方式从“巨腐”趋向“微腐”的过程。
“微信红包”的出现,呼唤反腐败方式“更新升级”。纪检部门应紧盯“微信红包”这种“腐败变种”,改变传统监督检查方法,让“微信红包腐败”无处藏身。“微信红包”很可能形成“蚁贪”“蝇贪”的微型腐败,“蚁穴虽小溃大堤,蝗虫多了吞沃野”。因此,对于“微信红包”这种“微腐败”,我们也要坚持零容忍。
从技术上说,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行贿受贿,真是“不明智”的一种腐败方式。尽管“微信红包”行贿受贿难以取证,但是“微信红包”的支付手段会被保存多年,留下受贿痕迹,这种方式甚至比“银行卡腐败”还危险。反腐部门可以联合网络运营商和金融部门一起破除技术上的障碍,提取电子凭证,进而锁定“微信腐败”。
打击“微信红包”腐败方式,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牵涉对其的态度问题。腐败不分大小,对于“微信红包”腐败,纪检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高对“微信腐败”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对于违纪党员干部要严抓严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广大党员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勤“照镜子”以“正衣冠”,时刻警醒自己,自觉杜绝送礼“歪风”;唯有这样才能让杜绝“微信腐败”,恢复“微信”本身应有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改进工作作风,才能赢得百姓的拥护,解决“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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