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下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来源:京华时报8月23日)
在职公务员兼职社团,一直以来备受诟病。禁止在职公务员兼职社团也并非是新规,如此三令五申,可见,在职公务员不得在社团兼职是一直以来的治理逻辑,既然是一直以来的治理逻辑,为何又反复重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在职公务员兼职社团的现象一直存在。
公众之所以对公务员在社团兼职不满,原因显而易见。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般都是公务繁忙,在社团兼职不但不能为社团做出实质性的业绩,反而连政府这块工作都做不好;此外,在职公务员在社团兼职,很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给个别别有用心之人提供腐败的温床,因此,禁止在职公务员兼职社团,有利于实行党社、政社分开,切断利益输送链条,防止贪腐行为发生。
很多在职公务员乐于兼职社团,是因为有甜头可尝,既在机关拿工资,又在社团挣外快、如此一举两得的事情何乐而不为了?更有甚至,打着社团的旗号,利用手中的权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挣取更多的外快,社团俨然已变成他们的“聚宝盆”,沦为了敛财的工具。
如今,《意见》已经发布,对于在职公务员兼职社团的现象,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做好制度的“守门员”,防止在职公务员违规兼职社团。对于那些确需兼任的社团,相关部门要把好关,防止别有用心之人成漏网之鱼,更重要的是,对于薪水酬劳、权利运用这一块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让社团成为个别人的“聚宝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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