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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贴条”还需完善顶层设计
2016-08-24 13:52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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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8月23日《京华时报》)

  城管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意即对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城管拥有了交通执法权,可以直接“贴条执法”,这是对交管部门权限的部分划分,体现了“大城管”的综合执法功能。

  但《办法》明确囊括的住建、环保、交通、工商、水务、食药6个领域,并非对城管执法范围的创新,之前这6项内容均存在,只不过“过去各地城管执法不统一”。明确城管执法范围、统一城管执法尺度,有利于在今后全国范围内,促进城管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高效执法,改善长期以来城管执法矛盾冲突尖锐、外界形象不佳的状况。

  然而,《办法》赋予城管多领域的综合执法权限,进行“跨界执法”,必然涉及多部门衔接协作的问题,需要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协调并进。但《办法》作为住建部一家制定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不高,无法用单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来规定、约束多部门,无法解决掣肘城管执法的多部门协作的问题,无法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很可能造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和执法冲突,并导致“执法打架”或谁也不管等的执法尴尬,反而有损城市管理的严肃性和秩序性。

  这方面,早有先例可鉴。2002年,国务院就明确,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由于涉及部门利益和地区差异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城市赋予了城管“贴条执法”权,有的城市公安交管部门则始终没有“交权”。

  国务院的政令实施都会遭遇“水土不服”,何况住建部的一纸《办法》。难以想象仅凭《办法》提出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全国统一的“正规军”形象,就足以奠定“大城管”设置的正当性,就足以有效赋权于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就足以避免“大城管”扩权冲动的社会诟病。

  因而,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或修订完善《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以法律的刚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来明确城管执法的权限、范围和尺度,厘清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架构和协调机制,解决“大城管”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改善城管执法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等的问题,从而有效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减少城市管理矛盾冲突痼疾,推进城市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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