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中,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被追责。(2016年08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的领导为了在任期内干出点“惊天动地”的成绩,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引进一些污染企业、污染项目,让生态环境红灯频现。
青海省是黄河、长江、澜沧江上游最重要的水源涵养区,长江总水量的25%,黄河总水量的49%,澜沧江总水量的15%都来自这一地区,其在整个国家生态建设战略中的地位不言自明。然后,青海省由于海拔等原因,其生态十分脆弱,如果一旦受到破坏,生态修复特别困难,因此,青海省的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为了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人为损害,最近,青海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该实施细则规定,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如果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不得不说,这是青海省环保史、吏治史上最严的干部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在追究范围内;凡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即使是调离、提拔或退休了都必须追究主体责任、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不说,青海省对于环境保护是下了狠手、“动了真格”。
“令行禁止”是各级党的干部的基本原则。省委有严格要求,有明文规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犹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画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布了亿万伏级的一道“高压线”,如果触犯将受到严厉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傻子的话,如果脑袋没有“发热”的话,一定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多长一个心眼儿”,“不越雷池一步”,认真履职、正确履职,对自己的仕途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让青海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气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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