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在天猫商城一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网店告知张某若需配送要补邮费9万元。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张某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8月31日《南方日报》)
某科技公司辩称,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如果事实的确像被告所说的那样,那么,有话大家可以好好说嘛。首先可以同原告协商,表达歉意,讲明事实真相,要求撤销这笔买卖;或者要求原告补交一定的金额,同时承担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买卖还可以继续做下去。就算这笔生意吹了,买卖不成仁义在嘛。
如果与原告协商不成,那也远远没有到世界末日。事情还存在挽回的余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这笔买卖。把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明显属于重大误解,这场诉讼的胜算还是存在的。
不管是协商,还是诉讼,事情总存在解决的可能性。很可惜,被告不知道那根筋搭牢了,居然异想天开,明明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了损失,却要求原告以补邮费9万元来挽回,简直是不可理喻。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出乎意料之外。本案的纠纷是因某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并无履行的意愿,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结果,被法院冻结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某,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
在此次案件中,某科技公司至少犯了三大错误。一是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价差达到了10倍,却根本没有人对此进行核实,而是直接以原来标价把货从网上卖出去了。二是诚信缺失。明明错在自己,却倒过来要求没有过失的对方支付子虚乌有的天价邮费,并且以此作为借口,拒不履行交货的义务。三是法制观念淡薄。既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愚蠢地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直至被法院冻结支付宝账户。
从某科技公司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来看,说明其还是很想做生意的。但是,如果前面所说的几大致命的错误不思改正的话,这生意还能做得踏实、做得长久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