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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提档升级解决好社会抚养费标准
2016-09-22 11:39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萧仲文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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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中新网北京9月22日)

  单独二胎、全面二胎、出生婴儿落户政策相继落实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出现个别松动。有些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内定标准,出现让超生对象“意思意思”就可以了,这让群众误以为国家对超生要松绑,降低了心理防线。

  2016年初,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答记者问时重申,坚持计划生育国策长期性是基于我们国家人口国情确定的,坚持起码是二十年、三十年,到一个时期以后,随着人口形势变化,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会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形势下,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国策是明确的,符合国情需要,不存在计生政策无条件松绑。

  最近,计划生育政策部分调整后,多地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及时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过时、核准乏力,与婴儿落户挂钩等问题,可以说是计划生育政策推进的又一大进步。但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一项涉及人口的国策,制定征收标准仍停留在地方层面,缺乏统一的征收核定口径,不利于便民,亦不利于执行。

  当前,国内城乡人口流动大,农村“户在人不在”的情况非常突出,城际之间人口往来也司空见惯。计划生育政策对流动人口分类管理,地方之间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核定条件存在分歧。如此情况下,到底用哪个地方的标准来向超生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显得模糊,缺乏法理依据。

  所以,既然是国策,为何不在国家层面制定操作性强、实用性高的全国统一条件,再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超生对象收入职业的情况挂钩,既提高政策权威性,又避免执法参差不齐,最大限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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