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山西省长治市屯留一中南校区的24名高二年级老师放假后,一起到当地商业街一家饭店提前庆祝教师节,聚餐饮酒共花费1390元,AA制后每个人付了50多元。9月30日,当地纪律监察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通报》,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了上述24名教师,引起广泛热议。
(10月12日《北京青年报》)
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关注乃是情理之中。面对“教师自费喝酒被通报”的新闻,舆论几乎一边倒。这也难怪,舆论一边倒是有几个因素的。其一,放假期间喝酒。其二,自己掏钱喝酒。喝酒的时间是放假,喝酒的费用是自费,这种情况下,纪委还是进行了处罚,岂不是多管闲事?
不过,看问题不能只看表面,不能只从一个视角。看待“教师自费喝酒被通报”需要放在反腐大框架里。
学校确实是放假了,对于这一点我们不需质疑。但是,需要质疑的是学校的放假是不是合法?9月9日是星期五,按照合法休假制度来看,这一天并不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学校有没有权力自己决定在星期五放假?按照学校的说法,学校距离城区较远,考虑到教师实际困难,学校调整了作息时间,每个星期五下午都放假,留出时间让教师回家过周末。
对于这一点笔者不能认同。学校距离家庭较远是基本事实,但是这不是放假的理由。星期五下午放假了,孩子的学习如何办?教师距离城区远,就可以改变法定休假制度?就可以无视孩子学习权利?
我们知道的是,眼下的学校已经缩短了在校时间,星期五上课的时间会更短,下午是两节课,放学时间应该在下午4点30分左右。试问,教师距离城区有多远?4点30分就可以放学了,回家即使用2个小时也不过6点30左右,就可以回到城区。农村教学城市居住的老师有很多,难道这些乡村学校都要在周五下午放假吗?
很显然,学校“一直以来都是周五下午放假”的做法就是存在问题的。学校有没有如此大的权力,即使是现实的需要,是不是也要经过学生、家长、政府的同意?
是自费喝酒,这也是真实的。问题是,在百姓的心目中周五就是工作日,很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作为教师,在周五这个工作日里喝酒,在百姓心目中会留下什么样的看法?他们会认为你就是在工作日喝酒。是不是自费已经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在百姓中留下了不好的看法。如果不是反对,群众会举报吗?
教师虽然不是公务员,却是特殊岗位,这个岗位应该严格要求,如果想喝酒,想庆祝,放在晚上是不是更妥当点呢?再说了,工作日不喝酒是全国性的规定,谁能说星期五不属于工作日?谁又能说自费喝酒老百姓就能理解?
在反腐大框架下审视“教师自费喝酒被通报”,我个人觉得这些教师被处理一点也不冤枉,严格要求不是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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