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深圳交警对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 (11月2日新华网)
相信很多人在市区内夜间驾车时都有这样的体会:对向车辆开着远光灯,刺眼的灯光晃得眼前白茫茫一片,会车过后突然变暗,无法立即恢复视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对此,素质高的司机会闪一下远光提示对方,如果对方仍不变光,那只好自己减速;遇到“受过远光伤害”的司机,如果对方不变光,那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打开远光“互相伤害”。
其实,现在市区内夜间路灯照明完全可以满足行车要求,没必要打开远光灯,这样会照的对向行车驾驶员刺眼,同向行车的驾驶员后视镜内光亮异常,都会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乱用远光灯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缺少驾驶常识,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另一种是知道如何使用远光灯,但故意为之,抱着“没人管”的态度。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对于远近光切换确实无法立即记录,很难抓拍到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违法证据,除非被交警在马路上抓住现行。司机滥用远光灯行为几乎不被惩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交警对于滥用车辆远光的驾驶员,采取罚300元、记1分的方式,除了按规定处罚外,还要在现场“罚看”车辆远光一分钟。这样的教育类似于一些城市实行的自行车闯红灯,骑行者要在路边执勤一定时间作为警示教育。先不论“罚看”远光一分钟是否存在法理基础,与其说是“罚”,不如说是一种换位思考的教育方式。“你看你自己的大灯,再想想别的司机看到是什么感觉”,目的是唤起司机的道德感,可谓是一种充满温情的“处罚”,另外此项警示教育属自愿并非强制,象征性远大于“惩罚”性。
此次深圳交警处理滥用远光灯的方式,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新生事物需要时间和大众去验证,崭新的尝试需要全体驾驶员的多些鼓励,多些支持,让驾驶员文明驾车,让道路交通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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