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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受法律保护是市场化的倒退
2016-11-18 10:07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刘颂寒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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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的探讨,其实在很早之前就有过了。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职业打假人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是市场化机制下的倒退。

  对于职业打假人所存在的问题,普遍可以归纳到以下几点。首先,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是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去。其次,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广告去打假,对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作用有限。还有职业打假人大量占用了公共资源和行政资源,以及职业打假人群体的急速扩展,负面效果越来越显而易见。当然,这些只是相关意见里面表达出来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或许并没有表现的很明显。在经济逐渐下行,企业利益逐渐递减的当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少的压力。取消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保护,其实也是一种变相保护企业利益。

  究竟应不应该保护职业打假人,需要退一步来分析这个问题。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因为新消法和合食品安全法里面确定的“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规定。职业打假人通过规定来赚取企业的高额赔偿,这是职业打假人的动力所在。这些规定的出台,其实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职业打假人通过规定来完成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虽然本意并非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但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却也是起到了不争的促进作用。就算如先前所说的一样,就算这样的促进作用很少,但也的确不可忽视。

  尤其是在这个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很大成本的情况之下,很多顾客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面对繁复的维权之路,可能也会选择性的退缩。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当初维护顾客利益初衷时候所没有想到的。所以,职业打假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净化市场监管是一种重要补充力量。“存在即合理”是对职业打假人最好的诠释。

  当然,根据所谓的针对广告打假而言,在市场发展愈发完善的欧美,这种针对广告而发生的天价赔偿案件早就不是一两次了,这是对于消费者市场的一种完善,对于任何可能存在欺骗的广告都锱铢必较,那么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之严,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不得不顺带提一下的事情是,随着屡屡出现的海外爆买族而言,之所以国内市场会屡屡出现销售不景气,根本原因还是国产物品缺乏足够的魅力,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假货屡屡挑战了中国人的神经。如果让职业打假人能够继续打假,有利于中国产品的质量提升,对于长远的市场经济来看,其实更多的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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