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12月19日人民网)
湖北武汉市出台的《办法》规定,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领导干部也是普通人,也有七情六欲,他们完全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犯错误,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错误。各级党委如果对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就一棍子打死,就不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永无出头之日,这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越来越好的发展,肯定还是有一定伤害的。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干部是我们国家的财富和栋梁。是涉及到国家在管理上能否赶上时代需要的不可多得的中坚力量。他们中的一些人犯了错误。组织当然应该给他们处罚,但也应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从这些犯错误中受到教育并汲取教训,进而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这才是各级党委教育处理犯错误干部应有的态度。
如此看来,各级党委对犯错误、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绝不能一惩了之,而是应该积极地开展回访,应该本着爱护和保护干部的原则,要以纪为尺、以理服人,尽最大努力解开他们心里的疙瘩,并且为他们创造一个改过自新,干事创业的机会,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有干头,有盼头。
回顾我们党过去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对待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一定要遵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一定要给他们干事创业提供应该平台,让他们认识到犯错误干部也有自己的春天,也能够通过实干,得到组织的认可,这样才能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良好效果,为干事创业提供政治、组织和人才保证。
“浪子回头金不换”。给犯错误干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们奋斗的动力,这既有利于干部队伍的建设,也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理应在各级党组织推广,让各级党委既在处罚干部错误上毫不手软,也对犯错误干部不一棍子打死,给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是值得倡导和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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