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武汉近日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新华社12月19日)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允许犯错,但同时要给改正错误的机会。近日,武汉出台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不但加强了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更指出,凡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笔者以为,此举无疑值得一赞,它是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为“柔性”化。
诚然,被问责不等于“一棍子打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同时也意味着,一年后,可以担任。理论上,除了被开除乃至追究刑责外,被问责的官员,都存在“复出”的可能性。为此,受处分后表现突出者仍可提拔任职,还真不必过度解读,只是监督尤需“刚性”而已。
因为,悄悄“复出”易刺激公众神经这是必然。它需要给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毋庸讳言,早前一些地方、部分领导干部因多种原因被问责,而后再度官复原职或是有所提拔,都是囿于各方压力,才有所回应。此前就算符合问责流程,符合官复原职的程序,总让人略感问责走了过场,没按国家规矩办事。究其原因,重新任职时,少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少了视情况轻重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少了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总之一点,“柔性”过头,监督的“刚性”不足。
人非圣贤,熟能无过。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干部历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要犯错误的干部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组织是会原谅的,群众是会谅解的。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也体现了社会制度的理性。但怕的是,“自己的刀刃削不了自己的刀把”。一旦党纪国法没有释放最大威力,对违规违纪干部没有一定震慑,让其有所收敛、收手,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写在文件上,甚至索性锁在抽屉里。那么问责没能真正“严起来”,严肃的处理,轻松的复任,将会留下更大的隐患。所以,被处分官复原职不可怕,怕的是不能痛定思痛,旧“病”复发。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阳光是最好防腐剂。应清醒看到,十八大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领导干部的政治生态日臻风清气,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唯有咬定青山不放松。官员被问责后,并非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只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和升迁,都应该让制度说话,并放在阳光下晒一晒,把管理办法“柔性”和监督的“刚性”有机结合,别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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