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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店”不能成为监管的盲点
2017-03-02 16: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阿古俄子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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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食药监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0.2%的受访者点外卖时会在意是否有实体店铺,52.9%的受访者认为拥有实体店铺意味着出问题后“有人可寻”。(3月2日《中国青年报》)

  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使一些传统行业得到了新的发展契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营销模式为餐饮企业节省了一部分的店铺租金、员工工资,拓宽了销售渠道,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现在要求“网络餐饮店”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确会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自身只是一种“营销模式”,而不是“生产方式”,因此,利用互联网进行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实质仍然是“餐饮企业”。无论采用“线上”或者“线下”营销方式,要求餐饮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实体店铺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这些要求本质上讲与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营销方式无关。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之前的网络餐饮企业本身没有实体生产基地,这是毫无疑问的。“具有实体店”指的是这些生产基地要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照章纳税。

  而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具体措施,因为《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系列前置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诸如:具有与经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具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等。所以说,只要严格要求“网络餐饮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证,从严把关其资质条件,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有的网友担心,这样的做法会提高进入门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不符,甚至无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应有的优势。其实,恰恰相反,“依法登记”“具有实体店”等规定不仅不会限制创业创新,还能为创业者创造良好创新环境,能及时遏制不顾后果的“无底线恶性竞争”,防止这些“恶性竞争”反噬创新,伤害群众。而“具有实体店铺”的要求更多的则是对现有的生产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因为这之前这些企业自身是有实体生产基地的,只是这些基地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而有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故其对企业的发展也不会产生负面阻碍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餐饮企业的管理是对企业负责对众多“食客”负责的合法行为。放松对互联网餐饮企业的监管不仅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害,而且对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也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综合考量依法监管与放任自流,利弊自不言,故网络餐饮店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监管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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