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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被撞,反思应该更深刻些
2017-07-19 10:51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关育兵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临沂交警支队11日就“7.8”交通事故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回应,健跑队与出租车司机均存在违法行为。(7月11日,中新网)

  警方认为,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出租车司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样的分析,应该说是客观、理性的。然而,分析没有指出的是,这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却为什么还是发生了?

  暴走团的新闻,最早发生在青岛。据多家媒体报道,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健身,引发舆论的质疑和担忧,呼吁尽快停止这种危险的健身行为。呼吁的声音还未完全消失,危险果真就来了,只不过事发的地点,从青岛到了临沂而已。

  机动车道上暴走,必然是高危险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既然如此,已经成年的暴走团却为何毫无惧色呢?侥幸心理在作怪。在不少人看来,群体这么壮大,队伍这么雄壮,必然会引起驾驶人的注意,所以危险肯定会降低。同样的原因,在暴走团成员看来,即便真的违法,谁又能拿这众多的人数怎么办?法不责众的依恃,自然让他们有恃无恐。

  事实也是如此,暴走团的违法且危险的行为,早已存在,却鲜见相关部门做出处罚。从根源上来说,这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对群体性违法行为的纵容,未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表面上看是人性化,实则早已为今日之事故埋下了祸根。

  暴走团被撞,当然应该就事论事,划分责任。但是,对于事情的反思,却不应止于这一步。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可做,是任何人,哪怕是群体性成员也应遵守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哪怕其违法者再众,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违法人员真正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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