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近日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中国新闻网8月18日)
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痛经假”的提出,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照顾”,这种照顾不论从制度层面、还是从人文关怀方面,都达到了保护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值得肯定,也让人期待。只是“痛经假”要想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进一步细化办法。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而且10余省份也相继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但是,自“痛经假”规定提出20多年来,鲜有女性职工享受到这项权利,原因就在于规定过于抽象,执行起来有困难。
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为例,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其中,痛经的程度怎么把握,何为重度痛经?月经过多的标准怎么界定,由谁说了算?休假必须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但真正严重痛经的女性在经期除了卧床,其他行为很难实施,如何开具确诊证明?而且月经是每月一次,患有严重痛经的女性几乎月月会痛,那么请假是否需要每月都开具确诊证明?等等问题的存在,让女性职工不好请假,单位领导不愿批假,最终“痛经假”变得看起来很美、落实起来很难。
任何一个办法规定出台,关键就在于落实。如果没有落实,一切就等于零,不仅起不到保障权益的目的,反而会损害办法规定的权威,“痛经假”也不例外。若10余省份相继出台“痛经假”规定之后,却没有一个省份落实到位,那么“痛经假”规定就成了政府获取政绩的方式,成了单位、企业眼中的一纸空文。为此,“痛经假”规定既然已经出台,就必然要落实到位,其中落实的第一步就是要解答好上述问题,进一步细化办法,使之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如此,“痛经假”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和威慑力的规定,才能真正保障好女性职工的权益。
“痛经假”既是法律呵护,也是人文关怀。看到越来越多的省份出台“痛经假”规定,女性职工内心是温暖的。但若“痛经假”规定能进一步细化,早日走入现实,那就更加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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