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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野蛮生长”是互联网广告宣传本意
2016-09-01 10:50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孔令晶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广州日报》8月31日)

  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了信息传播速度最快、覆盖面最大、影响越来越突出的传播手段,互联网广告也成了许多商家宣传投资的重要渠道。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受众广泛,在不用突出针对性的情况之下,可以起到更好的广而告之的宣传效果;另一方面就是互联网广告宣传相对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广告媒介,投资更小,方式更加灵活,创意更加丰富,给受众带来的体验更加新颖,更能引起注意。

  互联网广告宣传,原本应该是于商家、网站、广告商、消费者均有利的“四赢”,获得更加蓬勃的发展,但是却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野蛮生长”的迹象。朋友圈被各种点赞、转发广告搞得“乌烟瘴气”,有些广告“水分”大,一不小心还会当了虚假宣传的“帮凶”,让人恼火;电子邮箱被各种广告推送充斥,浪费空间更浪费时间一个个删除,更有些广告携带病毒,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看个网络电视先得看一百多秒的广告,想要避免广告困扰还得注册商家APP会员;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搜索,先弹出来的不是搜索结果而是各类广告,有些广告暗藏付费“陷阱”;打开网页看新闻,广告弹窗“跳的欢”,不想视觉“污染”点关闭,却广告弹窗有两个关闭按钮,一不小心就着了道,不知道打开了什么页面……

  互联网广告“乱象”的存在,是因为商家逐利,为扩大宣传挖空心思;也是因为一些人投机钻营借用广告之名经营其他,任意“打扮”互联网广告,愚弄消费者;也是因为部分互联网广告商自律意识不强,为了利益,放低宣传门槛,只要给钱就推送。这也暴露出来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漏洞,立法不及时、监督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互联网广告行业必然难以规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规定了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最高罚10万元等等,以切合实际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互联网广告业,这既符合互联网宣传本意,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任何行业都不是法外之地,规则和办法起到的不仅仅是约束和规范,更能够惩处违法,清朗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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