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已过半月。记者调查发现,微信朋友圈内的不少广告发布并未遵循“办法”规定。业内专家认为,“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互联网广告,但不太可能完全杜绝违法广告,因为规章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和收益之间不成比例。(法制网9月20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并对搜索引擎的推广进行了定义即推广也是广告。同时《办法》对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进行规范,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载体上发布。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然而规定实施半月余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还是新规难断网络广告利益链。
虽然办法规定:凡是互联网广告必须标示‘广告’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网络信息更新极为迅速的现实生活中,监管难是我们执法机构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是网络广告利益链完整且投入小、产出高,为部分互联网企业所追捧。二是广告发布者身份复杂,既有公司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广告,也有以自媒体、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群体所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驳杂,监管部门难以覆盖。三是广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针对微信朋友圈广告执法,尤其是非经公众号等公开渠道、经私人朋友圈等私密渠道传播的广告如何规范,仍然是一大难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作为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第一部“行为规范”,我们不能渴求毕其功于一役。在日常监管中,还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平台的监督力度,倒逼其从自身内部审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同时建立互联网广告发布审核制度,建立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从广告发布的源头和受众层面入手,使使用互联网的每个网民都成为违规广告的监督者。最后继续完善对何种行为构成违规发布广告的法规认定,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法律法规的制度刚性守护互联网道德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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