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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砍树遭罚违背法律初衷
2016-11-11 15:48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何勇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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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拱北两名老太太去年底出于好心,请人修剪小区内多年无人维护的大树,将7棵被台风吹倒、已死亡或有隐患的树砍掉,不料随后收到12万余元罚单。(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保护绿化,人人有责。根据《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等原因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砍伐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违反这一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树木补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两位老人出于公共利益,未经申请和审批,私自砍掉社区里的绿化树,确实违反了规定,被执法部门给予处罚有法律依据。但是,老人好心砍树遭到重罚,这样的执法显然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和善意。

  法律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初衷是为了保护绿化,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树木遭到人为的不当砍伐。小区绿化树倒掉危害到公共安全,甚至有的小区绿化树已经死亡,意味着树木已经失去了公共利益和绿化价值,小区管理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理所应当主动承担起砍树、清理和补种的责任。在公共服务缺位没有清理枯死的绿化树的情况下,老人好心砍树,实质上是抢干了公共部门的活儿,是做好事。纵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瑕疵,有违规的地方,也不该遭到重罚。更何况“法律不外乎人情”,好心砍树遭罚产生的后遗症难以估量,恐怕今后再有绿化树倒掉、枯死,宁可坐等发生树木压死人事故,也没人敢砍掉它们。

  另一方面,即便要对好心砍树行为进行处罚,树木补偿费的标准也不能简单按照活的绿化树的补偿费标准征收和罚款,而应当按照老人砍掉的绿化树的实际需要的补偿费标准。当老人好心砍掉的是已经枯死的绿化树,还按照正常活的绿化树罚款,这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事实上好心砍树遭罚,既凸显了公共部门公共服务的缺位,也折射了砍树普法的缺位。如果不是发生了好心砍树遭罚这件事,恐怕很多市民都不知道砍掉小区里已经倒掉、枯死的绿化树,还要层层申请,级级审批。否则,只能任由绿化树随时砸死自己也不能砍掉有安全隐患的绿化树。因为职能部门只是制定了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花精力向大众普及相关规定,没有向市民准确传递这些知识,造成人们不知道、不了解,才导致老人好心办坏事,私自砍掉枯死的绿化树。从这个角度说,要处罚好心砍树,应先追究公共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和普法不到位的责任,罚款应当由这些不负责任的部门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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