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用人单位和职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用工中发生伤亡而引发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而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不易把握,由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一直倍受关注。江苏“意见”围绕工伤认定过程存在的争议性问题,特别是就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与合理化解释,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暖心之举,释放了制度善意。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长期以来,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认定?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现代司法文明中,最核心要义是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兜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统一了司法尺度,避免了一些无谓歧义和争端。将“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就是最好的例证。
当然,司法能动性固然值得鼓励,但是,从根本上消除工伤劳资纠纷,依然在于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毕竟,司法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只有从法律层面对“上下班途中”等争议性问题进行细化明确,才能规避条例在实践中的现实冲突。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应当回归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以社会法相关价值理念指引制度安排与优化。江苏“意见”对“上下班途中”做出细化,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等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性认定,不仅更为人性化,而且适应了当前家庭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法规不少,但随着形势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特别是伴随劳动用工日益向弹性化发展,劳资关系的依法确认与劳动者职业安全等问题,亟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语境下,形成新的认识框架与制度安排,真正让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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