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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职业打假人”谁保护消费者
2016-11-18 10:2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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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不可否认,许多“职业打假人”确实以牟利为目的,有的甚至借假打假之名对有关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但广大民众还是对这些职业打假人十分欢迎的。因为有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管他们是为了私利也好,还是所谓的“敲诈勒索”也好,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可以使一些制假售假的企业担惊受怕,从而减少假货的产生。另外,“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或者是与商家打官司等通过媒体等报道后,使民众增加了识别假货的意识,学到了不少防范假货的知识,也让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了如何维权的意识,最后的结果是百姓得到实惠。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能存在,因为他们有市场,他们可以填补有关职能部门对制假售假整治不力造成的空缺。现在社会上制假售假现象还不断发生,说明我们的行政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些“职业打假人”专挑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毛病,比有关职能部门盯得还认真,实际上是代行了原本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只是这些“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得到的赔偿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而行政部门查到假货收取的罚款进了财政而已。但老百姓不关心这些,老百姓最关注的是怎么样让市场上的假货减少,不再上当受骗。

  在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或者打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很有存在的必要,也应该受到保护,不然,谁来保护民众的利益。但保护的方式可以改变一下。譬如:对于“职业打假人”发现的伪劣产品,由职业打假人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得到认定后,有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在罚款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给“职业打假人”作为奖励,从而给“职业打假人”一定的生存空间,提高他们从事职业打假的积极性,使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多了,打的假货越多,对老百姓带来的实惠越多,给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就越多。

  如果有关部门能认真履行职责,制假售假现象不再发生了,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因此,职业打假人有一天能生存,就有必要对他们加以保护。职业打假人一旦不受保护,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了更大的制假售假空间,因此保护职业打假人很有必要。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制定更加有效更加规范的措施,使“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做,从而使职业打假人既不违背国家的法律,又能产生更多的职业打假人,使更多的民众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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