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贵州手机报 ·新闻排行
关键词:
贵州 黔哨 评论 旅游 文化 娱乐 体育 教育 图解 国内 视频 亲子 黔茶 经济 金融 品牌 法治 社区 名博 健康 扶贫 生态 电商
您当前的位置 : 多彩贵州网  >  多彩贵州网多彩评论  >  文教论坛  
 
因材施教不应该偏离义务教育的“轨道”
2016-11-30 10:47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刘正猛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义务教育就等于应试教育,它因种种弊端而被舆论批评。所以不少家长绕过正规学校的义务教育,将孩子送进私塾、学堂或接回家中自己教育,并认为这才是因材施教。但是,对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问题,是不是完全由家长说了算呢?法律告诉我们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如果不送怎么办?今年5月,家住石景山的刘先生将前妻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小宇(化名)的抚养权,原因是王女士令正该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辍学,送到没有任何资质的私学学习。(11月29日《北京晚报》)

  时至今日,我国推行义务教育已有30年之久,但是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按规定接受相应的教育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只是教育水平落后的偏远地区,还存在于一些教育条件和经济水平都相对较好的城市。有的是曲解了“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从而将孩子送到根本根本没有办学资格的私塾,从而让孩子彻底偏离了义务教育的“轨道”。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方面都有责任。如果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该有谁负主要责任呢?《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进行了界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因此,像上述新闻中的母亲看似本着“望子成龙”之心将儿子送到了“私学”接受学习,实则是剥夺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而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是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调查,近年来父母一方因剥夺孩子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被剥夺抚养权的案例并不少见。《义务教育法》虽然于1986年就已经颁布并实施,但是适龄儿童、少年没有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的现象仍然不停地在上演,可见其普及力度并不够。因材施教本没有错,但不应偏离义务教育的轨道,在笔者看来,要想解决此类现象,首先要加大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力度,让每一个家长都充分认识到剥夺孩子受义务教育权利是违法的;其次相关部门应该严把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学校的关口,严格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多彩贵州网评论频道所登载时评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相关阅读
高校师生对骂,看来教育还需“因材施教”    2016-10-24
“设差生班”是学校教育功利化的产物    2016-03-25
杜绝“学渣班”倡导教育公平    2016-03-23
不一样的“因材施教”让“教育本心”走了样    2016-03-23
划分“学渣班”岂是因材施教    2016-03-03
 
 
新闻推荐
专题策划
新闻排行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简介 | 广告刊例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ICP):黔B2-20010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212006001
营业执照:52011500020177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40824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黔)字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