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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干部仍可提拔的边界须明确
2016-12-22 10:22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伍文胥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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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武汉近日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12月18日新华社)

  熟知党纪法规、具备较强党性修养、组织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本是党员干部的基本素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就必然付出不可承受之重,因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被调整岗位、免职、辞退和取消评优、晋升资格等完全是咎由自取,甚至是令公众拍手称快的。对于因违纪犯罪落马的官员,自然不会有人心生同情,有的只会是鄙夷、唾弃和口诛笔伐。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规矩制度红线越扎越紧,为广大党员干部悬起了法纪利剑、戴上了思想“禁锢咒”、拉起了带电“高压线”,形成了动辄则咎的高压态势,执纪问责“小题大作”“杀鸡用牛刀”已然成为常态。党员干部,是群众的“主心骨”,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一般人,须严格要求自己,一方一行都须注意影响,一旦违纪甚或犯罪,败坏的不只是其个人名节,也深深沾污了党员干部的公仆形象,无形之中离间了党群干群之间的鱼水情,其对负面的政治效应是不容小觑的。也因此,公众对于任何官员被处分后过一段时间“换装”复出的现象嗤之以鼻、严加挞伐。

  受处分的干部是否还可以重新起用甚至提拔重用?虽然很多人未置可否,但多偏向质疑。毕竟任何人都难以相信一个曾经“带病”的党员干部会成为一个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戒的好干部。更何况,一些地方受处分干部复出和提拔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只是被处分后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一段时间就突然在新的地方任职,让公众不明所以,难免质疑其中的“猫腻”。再者,受处分干部受处分的期限和重新任职、提拔的条件、程序、依据不明确、不完善,必然难以获得群众的认同。

  受处分干部仍可提拔的边界须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关系党的事业成败,关系人民的福祉,关系党的兴亡,不可不察、不可不慎、不可不严、不可不透明公开,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所谓知耻而后勇,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只是管理党员干部队伍的手段,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能改过自新、奋发有为、政绩突出的党员干部,从惜才爱才用才的角度出发,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但必须明确受处分干部仍可提拔的条件和规范流程,做到可监督、可查询、留痕迹、有依据、合法、合规。无疑,武汉市出台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显然是针对这一问题来的,打消了公众的疑惑,也为受处分党员干部带来了一丝光明。凡人皆会犯错,党员干部也是肉胎,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我行我素,只要改过自新,就还是党内的好同志,就还是人民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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