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石家庄市委出台《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2月20日,人民网)
目前,全国上下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在经济社会转型、全面从严治党、扶贫脱困、全面依法治国、文化产业等领域大搞改革创新,力争更好更科学地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要发展就要改革创新,要改革创新就需要讲政治、有能力、敢作为的党员干部。
然而,很多党员干部由于害怕犯错受处分而畏手畏脚,及时有能力有想法也不敢作为,抱着别作后进也不争先进,别挨批评也不想“出风头”的态度处事,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极度不利。河北石家庄市委出台《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无疑是给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他们的改革热情,干事冲劲。不失为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了允许容错纠错的七种情形及同时具备条件,条条人性化而不失原则,即给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又为党员干部提供了知错改错的机会。“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是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容错纠错制度可行性、常态性、长效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容错纠错机制可以鼓励党员干部有所作为、敢于担当,根除想做“太平官”怕犯错不作为的想法。要激励党员干部创新、有所作为,就要允许他们犯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应该结合实际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挖掘更多有能力敢作为的党员干部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奋斗。
当然,在建立容错纠错制度的同时,更要警惕容错纠错制度被滥用冒用。因此,窃以为,我们还需要把容错纠错制度建立在科学评价改革的基础上。除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几个容错纠错条件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引入群众评价,评价改革的真假,评价民意的认可程度,评价改革失败的价值,从而防止有心人趁虚作假,成为制度改革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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