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新华网,3月23日)
从古至今,任何的变法和改革,都毫无例外地需要迎接挑战的,并且改革越彻底,难度也就越大,风险往往也会越大。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比较复杂,改革也处在深水区和攻坚期,面临的矛盾突出,需要处理的事务繁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举措出台的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抓落实的任务之重、压力之大也前所未有,这对广大改革创新者提出一道道繁重的考题。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往往存在“多干事多出错,少干事少出错,不干事不出错”的认识错误,认为多做事的人,有可能十件事干好了九件事,有一件事没干好,就给别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工作中的做法就是“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习惯了有事别人上,出事别人担。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建立容错机制的必要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习近平总书记也讲过,干部“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廊坊市出台《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等现象表明,只要干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干事过程中即使出现错误,也有组织为他担着,出错之后,也不会影响其个人发展前途。
当然,容错机制固然为改革创业的干部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但同时也要防止有人滥竽充数、滥用制度红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容错机制”鼓励党员干部敢负重、敢作为,但绝非乱作为的“尚方宝剑”。它仅适用于改革创新过程中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失误”,而不是少数干部独断专行、盲目决策、谋求私利的“挡箭牌”,不能为决策者任性而为造成的损失埋单。只有厘清是非对错,才能体现制度的刚性、政府的公信力和更好地保护干部的目的;只有将错误纠正在摇篮里,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才能让领导干部在试错中进步。
担该担之责,惩应罚之过。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是关心爱护好干部的有益之举,也是弘扬敢为人先精神的得力之策,更是增强干部内生动力的关键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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