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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弃婴不死亡,生母还判刑不?
2017-07-03 14:39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面对刚刚出生的亲生儿子,未婚妈妈马某婷非但没有尽到母亲该有的责任,反而不顾孩子安危,伙同男友将孩子弃置在垃圾桶旁边,结果导致孩子被活活冻死。6月30日,马某婷及其男友杨某富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月2日《广州日报》)

  弃婴死亡了,弃婴的生母和生母的男友被判处了徒刑,而且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的,这成为了广州市一条很轰动的新闻。

  按照法律规定,遗弃婴儿本身就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而导致了婴儿的死亡,更符合法律追责的范围。但是,在社会上遗弃婴儿,遗弃婴儿死亡之后,遗弃者被法律追责的情况很少。

  看过类似的遗弃婴儿的新闻,大多数的结果都是简单的:不是好心人收留了婴儿,就是媒体呼吁婴儿的父母抱回孩子,要么就是在遗弃婴儿的父母在幡然醒悟之后,教育教育、批评批评。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不符合法理。

  遗弃婴儿,甚至是残害婴儿,已经成为了悲催的社会现象。还存有一丝一毫良知的父母,会将婴儿丢弃在别人的家门口,会丢弃在马路边,会丢弃在医院里,期待有人将婴儿抱走。而还有一部分人连一丝一毫的人性都没有了,面对不想要的婴儿,不是丢弃在厕所里,就是丢弃在垃圾桶里,更有甚者直接从高楼里抛下来。后者的行为显然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问题是,在发现这种行为的时候,有多少执法部门会较真的执法?发现遗弃的婴儿死亡了,只是苍白无力的呼吁不要遗弃婴儿,让如此行为的父母背负的只是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负累。

  我们从广州市的这起“弃婴死亡生母获刑”事件中,感受到的是法律的严厉,是执法的较真。可是,这不该只是一起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而应该成为执法的标准配置。从这个角度来看,“弃婴死亡按故意杀人论处”应成为执法标杆,而不能只是此类事件处理结果的“形单影只”。

  我们更需要思考的是,假如弃婴没有死亡,还能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严肃处理?实际上是,只要婴儿没有死亡的,很难有人去较真。即使婴儿死亡了,也不是所有弃婴父母都能被追责。这无疑为弃婴现象的发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弃婴死亡生母获刑”为社会敲响了警钟,但是法律追责不能止于“婴儿死亡了”,没有死亡也会去追责,才是法律该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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