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近日发布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照料患病父母假期”,引发社会关注。广西此前也出台政策,给予独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期间每年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7月8日,人民网)
一个必须直面的现实是,我国于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的速度还在加快,高龄老人正在更多涌现。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就成为更紧迫的问题。广西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区之一,自1996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在已经明确独生子女“照料假”的五省份,广西规定的带薪护理假是较长的,达到了15天。
独生子女“照料假”的出台,受到了民众的极大关注和欢迎,因为大批响应一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正在步入老年时代。而不少人在表示欢迎的同时又忧心忡忡,这一贴心的政策能否得到贴心的执行,独生子女“照料假”会否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纸上假期”?这不是杞人忧天,带薪休假制度并未得到全面的落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独生子女“照料假”要落实,就要保证其可操作性。比如,请假时要不要出具独生子女证、父母住院证明等材料,能否尽量简化这些材料。比如,依据规定,请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但对于以基本工资为辅、绩效工资主的行业,又该如何确定其工资。在有了政策的情况下,对这些现实的问题作出详尽、具体地规定和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是独生子女“照料假”落实的重要条件。
也有人担忧,独生子女“照料假”是“公家易推行,私企难落实”,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类“公家”单位能够落实,但大量的民企、私企落实难度偏大。这是现实。但在看到其弊病的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意义,在人才竞争激烈的今天,有了榜样的示范作用,就必然会有跟进者,从而最终成为所有用人单位的自觉,这是独生子女“照料假”更可行的实现过程。
落实独生子女“照料假”,需要用人单位认识的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更需要监督和执法的强力推进。对于拒不执行独生子女“照料假”的机构和组织,法律必须以自己的刚性予以处罚,还要让用人单位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约束,加大其违法成本。也要通过广泛的宣传,让用人单位、民众知晓、熟悉独生子女“照料假”的出台背景和相关细则及其社会意义。
独生子女“照料假”,对于民众来说,不是简单的节省请护工照料的开支。这样的认识,过于狭隘。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民生关怀的体现,给独生子女尽孝尽善的机会,给生病的父母以更深切的关怀,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存现状和生活品质,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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