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8月22日《人民日报》)
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团和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个人媒体群等等。它是社会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
我国的社会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步伐逐步加快,据统计,1988年为4446个,到2014年已经达到60万个,增长了100多倍,并且近几年的年增长率仍维持在8%左右。并且随着数量的增加,其配套的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也逐步完善,涌现出了一批体制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目前社会组织已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不可置否,国家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目的完全是出于深化改革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更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但是,当前社会组织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认知度不高等诸多问题,要强化社会组织的管理,绝非易事。社会组织的长足进步对社会事业的发展确实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曝露出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政府包办过度,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认识不足,以致于很多地方没有把社会组织切实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程表。二是大量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后,仍处于行政主导下运行,导致自身的决策和监督弱化,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三是大多数的社会组织的领导人都是由政府的成员任命或者兼任,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导致典型的政社不分,有时没有考虑民众的真实需求就开展活动,甚至有可能成为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的通道。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构不平衡,公益性、慈善性和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偏少,行业协会、商会偏多;服务于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组织偏少,强势群体发起的社会组织偏多;服务于普通民众的志愿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偏少,而服务于工商企业的偏多。这些问题是当前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关键还需政府从实际出发,用好“简政放权”这把利刃。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其根本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把资源配置的权力交还给市场和社会,让市场和社会去自由配置,政府放权的过程就是改革的重点所在。要解决社会组织存在的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就迫切需要政府将不应行使的职能、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来承担这部分公共管理任务,这是深化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点所在。
社会组织的扩容必然会对自身带来巨大压力,这就迫切需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先进经验,增强组织本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建立起代表自己特色的基本价值观和团体文化,确保社会组织自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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