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据查,去年以来,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浙江杭州、山东济南、黑龙江哈尔滨等多地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出台相关意见或办法,激励干部干事热情,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8月25日人民网)
实践证明,有创新才有动力,有动力才能助推发展。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在大胆探索创新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是一项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的举措。但是,也要谨防“试错权”成为一些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敢于探索创新,敢于干事创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大胆探索创新过程中,因为总是面临着“没有借鉴、没有参照”的境地,所以,有时候在创新探索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工作失误甚至是错误,对于这样的失误错误理应得到原谅和宽容,给予领导干部一定的“试错权”,也就应运而生。
其实,建立试错容错机制,就是为了支持改革探索,就是为了推崇创新突破,就是为了鼓励积极作为,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区别对待了探索失误和违纪违法的行为。如此一来,就能形成一股改革创新的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敢于探索创新、勇于改革创新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探索创新中不怕失误,促使他们能够真正拿出敢闯敢试的精神,全身心的投入到探索创新改革工作中去。与此同时,“试错权”也绝对不能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必须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不背试错容错机制的初衷。
总之,一个完整、有效的容错机制,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协同发力,无论是建立完善纠错机制也好,还是健全澄清保护机制也罢,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有力地支持改革创新,千万不能让这种“试错权”成为一些干部违法乱纪、结党营私的“保护伞”和“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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