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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二合一”检测更严格,程序更便捷
2016-09-06 10:24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吴江 编辑:苑瑗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日前,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人民网2016年9月5日)。

  据悉,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源自2009年环保部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经部分地区试点成功后,面向全国推广实施。标志核发以来,对于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效果。随着时代的发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需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被废止。

  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2016年1月1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新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因此,排放检验合格是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换言之,目前的做法实际上是机动车环保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二合一”,要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必须首先达到排放检验合格标准。在“安检”前,机动车仍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检”,只有同步通过了“环检”和“安检”,才能上路行驶。环保、公安还将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实施信息联网,推行异地检验,组织信息公开等。

  从实际效果来讲,标识的“二合一”,在环境保护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严格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环保要求,而在办理程序上,简化了步骤,精简了人员,优化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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