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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职业打假人是市场经济的倒退
2016-09-22 14:26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刘颂寒 编辑: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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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定义引发社会关注。昨天,在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炮轰职业索赔人。在行业协会和法律界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者”,而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2016年9月22日《京华时报》)

  职业打假人在中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介于法律比较灰色的地带,巧妙的利用了“假一赔十”的规定来进行维权和索赔。又因为其职业具有“知假买假”的逐利性,从而成为了许多商家痛恨的行业。而此次,新消法拟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野蛮生产状态。在此期间,很多企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监督和制约因素,导致了许多问题产品的出现。制假贩假等行为也屡屡出现在我们身边,又因为消费者缺乏相关的打假经验和自身维权意识的薄弱,导致这种市场痼疾难以消灭。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其实恰恰是对于市场经济的第三方约束,也是相关监督机构的重要补充力量。

  而一旦取消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保护,将会严重剥削职业打假人的打假积极性,甚至是对这种监督力量进行了“釜底抽薪”般的打击。试问,倘若没有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单靠第三方监管机构来打假,真的能够完全保证消费者权益吗?如果简单粗暴的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利益,将会对整个监管体系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如果倒过来看,其实出错的是商家而非打假人士。职业打假人只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法律来赚取利益罢了。倘若商家能够真正做到“尽善尽美”,又怎么会出现假货给打假人购买呢?与其炒作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如反思商家为何会有假货出售呢?

  当然,如果职业打假人存在故意的篡改生产日期等危害企业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单纯视职业打假人如洪水猛兽般的进行打压,其实是市场经济的倒退。试问,哪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会将监管者视为毒瘤?要想真正的让职业打假这个职业消失,需要的是企业做好自身工作,当职业打假找不到问题,当这个行业再也无利可逐的时候,职业打假就会成为一种过去式。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监管力量的重要补充部分,如果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利益,更多的购买者利益将会被漠视。与其取消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保护,不如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从而保证市场不再有“劣币逐良币”的现象,自然是职业打假人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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