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江苏扬州一辆标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苏KJA173汽车,于9月19日上午进入扬州市区的苏北人民医院。据网友称,因当时排队入院的车辆较多,车上有3人先行下车。网友怀疑,该车辆是否涉嫌公车私用。(9月25日《澎湃新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村建环保中心执法中队员工杨女士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受伤,单位领导安排人员驾驶单位执法车辆送病人去医院治疗时,被网友拍下曝光。对于这种行为,当地纪委给出的结论是,行政执法车送受伤女同事就医不是公车私用,但是超出公车使用区域范围,这也是相关人员受到纪委批评的原因所在。
因为用单位公车送受伤职工就医,而被纪委批评处分,这样的行为不仅属于欲加之罪,还严重违反着社会道义。
首先,伤者是单位职工,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而受伤的,按照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杨某受伤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承担责任。也正是基于此,单位领导才会安排人员使用公车送医,这不仅是公车的合理使用,也是在履行单位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仅无可厚非,还应该受到肯定和赞赏,远比那些职工出现意外,单位不管不问、推卸责任的行为要负责的多,因此,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村建环保中心执法中队用公车送受伤职工就医不仅彰显出对职工的关爱,也是对相关责任的主动履行。
其次,对于处分依据,当地纪委给出的解释是,“超出公车使用区域范围”,即涉事执法车“只能在菱塘乡,最多在高邮范围使用”。超出公车使用区域范围,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车使用区域范围,当地纪委称执法车辆“只能在菱塘乡,最多在高邮范围使用”这样的规定从何而来,有何依据?公车私用是违规的,禁止的,但是对于何种情况算是公车私用,相关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就是,关于公车私用缺乏清晰的界定,既然如此,又何来“超出使用范围”一说?
再者,行政执法车辆是单位的公车,受伤职工也是单位的职工,并非使用单位公车为自己或者利益关联人员提供方便,而是用单位的公车送单位的受伤职工,这样的行为如何能称为“超出公车使用范围”。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一些外出公务的车辆途中遇见交通事故,往往会主动停车进行救治,甚至动用公干的公车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这样的行为令人敬仰,很少有人去追究公车私用的问题,因为,事急从权,没有什么比生命安全更重要,在生命安全面前,任何规定都是可以灵活执行的。用执法车辆运送受伤职工就医也一样,不仅不应受到指责、质疑和处分,反而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
公车送职工就医,这样的行为很容易给人公车私用的误区,这样的事情惊动纪委,即使无可厚非,也会给予一定的处分,目的就是为了严肃纪律,殊不知,这种欲加之罪的处分不仅是一种习惯性指责,更让人寒心。严肃纪律、执行规定也有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按照规定进行处分,违规的严肃处理,没有违规的就大胆地肯定和鼓励,这样不仅是对相关规定的维护,也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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